中国证监会拟扩大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类型并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记者詹淑丽 1月30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实施意见第18号》征求意见,拟扩大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法律实施意见规定,发行完成后,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若与资管产品同时认购,认购数量将根据产品单独计算。战略投资者包括产业投资者或股权投资者。 《法律适用意见》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来说,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显而易见,机构投资者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利率(职业)养老基金、商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自有投资或委托所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或附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个人投资者发行的股权投资计划)、公募基金、银行财务管理人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以耐心资金作为战略资源对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公司。同时,《条例》将此类投资者定义为股权投资者,将其他产业投资者定义为产业投资者。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出战略投资者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参与力度,并进一步明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可以认购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并可按照参与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明确股权投资者的基本要求。股权投资者应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产业发展,以大量、长期持有为基础,并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能够配置上市公司的战略资源,显着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有利于上市公司整合市场资源或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改进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资源实施和整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增加、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战略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或股份锁定期要求,避免d 代他人持股、进行推卸责任或其他欺诈减持行为,强调不得损害担保的可信度。
(编辑:魏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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