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驾驶小型汽车的魏先生与驾驶电动摩托车的杨先生相撞,杨先生受伤。一份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魏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魏某的驾照已过期数月,他的车已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交通保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魏先生预付了杨先生医疗费用4000元外,魏先生和保险公司没有支付或赔偿任何其他费用。杨的伤势被认定为10级永久性伤残。 2025年11月,杨先生联合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对魏先生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伤残等损失。 “我同意该事故的责任结论,但不同意公司保险的责任。”一名代表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魏某的驾驶执照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据该负责人介绍,魏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在诉求函中,保险公司以黑体字列出了交通险的强制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规定“投保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责任”。 “本案主要问题是驾驶证到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法定豁免。”驾驶被吊销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魏先生的驾驶证已过期一年,但尚未核实,根据法律规定,其驾驶权并未被撤销。他没有开车没有驾照,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得出交通事故发生时魏先生属于无证驾驶的结论。 “交通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律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负责该案的法官解释说,交通强制保险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确保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基本赔偿。首先,投保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即使司机有过错,保险公司也有法律义务首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过失驾驶人)追偿。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这是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对受害人法律赔偿义务的“挡箭牌”。因此,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先生共计16.79万元。同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公司责令保险公司直接退还魏某预付的4000元赔偿金。 “驾照是否过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无证驾驶’。”为了安全驾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驾驶人应关注驾照有效期,牢记“无证不上路行驶”的原则,驾照过期应及时换证。(记者齐玉坤)
(编辑:何欣)